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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比特币侵权纠纷案宣判,虚拟财产属性获证

imtoken官网下载安装 2023-04-10 07:45:12

武汉比特币盗窃案_比特币现金和比特币区别_808比特币创始人颜万卫 炮制比特币风险大

7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了首例“比特币”案件。 原告吴诉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淘宝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产权纠纷)武汉比特币盗窃案,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主张侵权责任的理由不充分上海某科技公司和淘宝网,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个人持有的“比特币”应认定为虚拟财产。

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据杭州互联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显示,2013年5月7日,原告吴某在标有“比特币交易平台官方商城”的淘宝商城购买了“FXBTC充值码”,并支付了500元。 订单是在同一天下的。 显示完成的交易。 2013年11月30日,吴某再次到店支付共计19920元。 2014年5月2日,“FXBTC”网站发布“停牌公告”。 杭州互联网公众号称,“原告以支付上述19920元当日比特币价格计算,并称上述款项用于向被告支付给某公司的款项。上海.公司购买了2.69个比特币,公司在网站关闭时未及时提醒原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淘宝未履行审核义务,导致原告在网上购买其经营的购物平台,属于禁止交易的商品,故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5月2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由于涉案标的“比特币”的特殊性,这也成为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涉及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件。 7月18日,法院对这起网络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无法证明其在本案中声称为侵权行为实际实施人的上海某科技公司及其淘宝消费商城账号的身份,也无法证明淘宝存在明显的侵权行为。交易中心内的法律和侵权行为,需承担无法举证的法律后果。

最终,杭州互联网认定原告对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和淘宝网主张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比特币”虚拟财产属性认证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虽然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但互联网法院在本案中确认了“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武汉比特币盗窃案,从财产的构成要件来看,首先,比特币具有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比特币通过“挖矿”和“挖矿”的过程凝聚了人类的抽象劳动力。采矿”和劳动产品的获取。 ,可以通过货币作为对价进行转让、交易、产生收益,对应持有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其次,比特币具有财产稀缺性,总量恒定在2100万枚,供应量有限。 作为资源获取难度大,不能随意获取;

最后,比特币具有财产的排他性和可控性。 作为财产,它具有明确的边界和内容,可以转让和分割。 它的持有者可以拥有、使用比特币并从中获得利益。 综上所述,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素。 它们虽然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和相应的财产权益,应该得到肯定。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文否认“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否认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 此外,《民法通则》确立“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也提到“从性质上讲,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

杭州互联网法院提示,当事人在进行投资理财活动时,应注意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理性投资; 开展商务活动,要注意审查交易对方主体资格,保留交易证据,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必要时预防维权。 由于缺乏证据而无法支持。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因此,人民群众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要注意及时维权,避免出现诉讼时效超过期限,导致维权无力的情况。返回搜狐看更多